中国加入
工作组报告书第241条:
WTO成员在中国中加入之日的前一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所维持的数量限制,将向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发出通知,作为适用《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第2条和第3条的基础水平。对于这些基础水平,《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2条第13款和第14款中规定的增长率的增长应自中国加入之日起酌情适用。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WTO成员在中国加入之日的前一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所维护的数量限制,需要向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发出通知,作为适用《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2条第1条中所含“在《WTO协定》生效之日的前一日”的规定应被视为中国加入之日的前一日。对于这些基础水平,《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2条第13款和第14款中规定的增长率的增长应自中国加入之日起酌情适用。
中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适用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a)如果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国可以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扰乱。请求进行磋商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2)在市场扰乱中原于中国产品的作用;
(b)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处长该期限;
(c)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当月前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d)如在90天磋商期内,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北
朝鲜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以继续根据(c)项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
(e)根据(d )项设立的任何限制将对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6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则对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结束的期限有效;
(f)根据本规定采取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重新实施,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以及
(g)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有关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