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运输方式的传统
由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导致每一种运输方式都有一种相应的运输单证。这种单证只适用与于该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是在该种运输方式的起运地由这种运输的实际提供者签发的。这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其照管下灭失或损害的责任,是根据只适用这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确定。
上述每一种运输方式的单证,用来为货物的运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且作为实际收到货物的收据和一项运输
合同;同时,在该项单证采用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还作为一项物权凭证,以符合
商业和金融上的需要。
联运经营人
过去10年的运输发展导致了货物联运的大量增加,它常以“成组”形式,从起运地到最后目的地联系使用超过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
这种“联运(Combined Transport)”(在
美国亦称为“Intermodal Transport ”,在世界
其他地区则称为“Multi-Transport”),意味着要么签发一系列各种单一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这从国际贸易观点看来,是效率不高的),要么代之签发一种新的,从“起运地到终点”全程运输单证。
这种新的运输单证即“联运单证”(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简称CT document)需要由这样的人签发即他可以是这种运输或至少是其中一部分运输的实际提供者,或者也可以仅仅是由他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运输的承办人。
但是,不管是作为运输的实际提供者或者是作为运输的承办人,此种签发联运单证的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简称CTO-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的关系是本人(Principal)关系,作为一个本人,他应对运输的妥善进行负责,作为一个本人,他还应对在整个联合运输过程中,无论在任何地方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联运单证的统一规则
在缺少一项如同现有各项公约适用于单一运输方式那样专门适用于联运的新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不同的联运单证的多样性发展,造成业务上的倒退,作为一项主要措施,国际商会草拟了一套起码的统一规则,用以管辖一项可以接受的和易于辨认的联运单证。通过将该规则列入
商业合同,即列入由联运单证证明的联运
合同,本规则便被赋予法律效力。
适用范围
通过签发联运单证,而使国际商会规则适用,而且通过签发此项单证,联运经营人便对联运过程中履行联运
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但是,由于本规则是通过
商业合同适用的,
a.灭失或损害的责任便必须受制于:
i..相应的单一运输方式规则,当这种灭失或损害能归于某一特定的运输阶段时(即规则十三);或者
ii.国际商会规则,当灭失或损害是隐蔽的,即不能归于某一特定的运输阶段时(即规则十一和十二)。
b.延迟交货责任,在订有适用于发生延迟的运输阶段的单一运输方式规则时(即规则十四),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根据单一运输方式的规则中关于延迟的规定办理。但是,本规则并不排除联运经营人自愿承担比上述规定者大的责任和义务。
预见
本规则也是有预见性的,因为它注意到必须在目的地交付货物前提交可转让的物权凭证,将被无需要提交任何凭证而将货物交给该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不可转让的凭证所取代的增长趋势。并规定,签发的联运单证既可以是可转让的方式,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方式。
但是,本规则并不而且也的确不能对联运经营人在商业和金融上的地位作出法律规定。这一将任何特定的联运经营人签发的联运单证视为一个有价值的单证问题,要根据
商业上的意愿来解决。
本修订规则,作为便利国际贸易及其金融的工具,对简化国际贸易手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总则
规则一
a.本规则适用于为从事及/或
组织货物联运
工作而签订的在本规则定义下的联运单证所证明的每一个
合同。但是,即使与缔约双方按本规则规定进行货物联运的原来意图相反,上述货物是按照单一运输方式承运的,本规则仍应适用。
b.这种联运单证的签发,对在此项单证中具有利益或今后获得利益的所有关系方给予并使其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答辩权。
c.除了增加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外,联运合同中或证明这种合同的联运单证中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条款的任何部分,凡是直接或间接背离本规则的,便在这些条款或其一部分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范围内,归于无效。这些条款或其一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作为联运
合同或联运单证的一部分的
其他固定的有效性。
定义
规则二
在本规则内:
a.联运(Combined Transport):是指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其在一国被掌管的地方,运到另一国指定交付的目的地的运输。
b.联运经营人(CTO):是指签发联运单证的人(包括任何法人、公司或法律实体)。如果国内法规定,任何人在有权签发联运单证之前,须经授权或发照,则联运经营人只指这种经过授权或领照的人。
c.联运单证(CT Document):是指证明从事货物联运工作和/或
组织货物联运
工作合同的一种单证。单证证明应标有“可转让的联运单证,根据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签发”,或“不可转让的联运单证,根据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签发”字样。
d.不同的运输方式:是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如海运、内河、航空、铁路或公路等运输货物。
e.交付:是指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收货人或者置于他的支配之下。
f.法郎:是指含有纯度为900‰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
可转让的单证
规则三
在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联运单证时:
a.应制作为“凭指定”或“凭来人”;
b.如果是“凭指定”,通过背书便应可以转让;
c.如果是“凭来人”,无需通过背书即可转让;
d.如已签发一套超过一份以上的正本,便应注明一套正本的份数;
e.如已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都应标明:“不可转让的副本”字样;
f.只能向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并于必要时提交经过背书的联运单证;
g.当签发了一套超过一份以上的正本联运单证时,如果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经根据其中一份正本善意地交付了货物,联运经营人便应被解除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不可转让的单证
规则四
在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联运提单时:
a.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b.如果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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