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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2
美国政府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在缔约国之间,于各该国接受协定之日起即行生效。以后本协定对向美国政府表示接受本协定的每一个
其他
国家,在美国政府收到该国接受本协定的通知之日起具有约束力。
美国
政府应将所有接受协定的日期以及本协定对每一个接受国开始生效的日期通知所有签署国或接受国。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代表其本国政府在本协定上签署为证,签署日期列于署名的一侧。
本协定以英文于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一份以英文、法文和
西班牙
文三种文字写成、各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的文本,应在华盛顿(
哥伦比亚
特区)开放签署。两种文本都存放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处,由该政府将经过认证的副本分送签署或接受本协定的所有各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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