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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2
组织的财务安排;

  六、审查本组织的支出费用,并批准本组织的账目;

  七、根据自己的决定,将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交给理事会、附属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机构处理;

  八、赋予理事会为行使本组织职责所必需的或适宜的权力和职权,并随时撤销或变更所赋予的职权;

  九、执行第十三章的各项有关规定;

  十、审议有关变更或修正本公约条款的提案。如大会通过此项提案,则按照第二十一章的规定,将此项提案向各缔约国建议;

  十一、处理在本组织职权范围内未经明确指定归理事会处理的任何事项。

  第九章 理事会

  第五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选举

  一、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出的二十一个缔约国组成。大会第一次会议应进行此项选举,此后每三年选举一次;当选的理事任职至下届选举时为止。

  二、大会选举理事时,应给予下列国家以适当代表:

  (一)在航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各国;(二)未包括在其他项下的对提供国际民用航空航行设施作最大贡献的各国;及(三)未包括在其他项下的其当选可保证世界各主要地理区域的理事会中均有代表的各国。理事会中一有出缺,应由大会尽速补充;如此当选理事的缔约国,其任期应为其前任所未届满的任期。

  三、缔约国担任理事的代表不得同时参与国际航空的经营或与此项航班有财务上的利害关系。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主席

  理事会应选举主席一人,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主席无表决权。理事会应从其理事中选举副主席一人或数人。副主席代理主席时,仍保留其表决权。主席不一定由理事会成员国代表中选出,但如有一名代表当选,即认为其理事席位出缺,应由其代表的国家另派代表。主席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理事会、航空运输委员会及航行委员会的会议;

  二、充任理事会的代表;

  三、以理事会的名义执行理事会委派给他的任务。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的表决

  理事会的决议需经过半数理事同意。理事会对任一特定事项可以授权由其理事组成的一委员会处理。对理事会任何委员会的决议,有关缔约国可以向理事会申诉。

  第五十三条 无表决权参加会议

  任何缔约国在理事会及其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特别影响该国利益的任何问题时,可以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理事会成员国在理事会审议一项争端时,如其本身为争端的一方,则不得参加表决。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履行的职能

  理事会应:

  一、向大会提出年度报告;

  二、执行大会的指示和履行本公约为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决定其组织和议事规则;

  四、在理事会各成员国代表中选择任命一对理事会负责的航空运输委员会,并规定其职责;

  五、按照第十章的规定设立一航行委员会;

  六、按照第十二章和第十五章的规定管理本组织的财务;

  七、决定理事会主席的酬金;

  八、按照第十一章的规定,任命一主要行政官员,称为秘书长,并规定对其他必要工作人员的任用办法;

  九、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空中航行的发展和国际航班经营的资料,包括经营的成本,及以公共资金给予空运企业补贴等详细情形的资料;

  十、向缔约各国报告关于违反本公约及不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决定的任何情况;

  十一、向大会报告关于一缔约国违反本公约而经通知后在一合理的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行动的任何情况;

  十二、按照本公约第六章的规定,通过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并为便利起见,将些种标准和措施称为本公约的附件,并将已采取的行动通知所有缔约国;

  十三、审议航行委员会有关修改附件的建议,并按照第二十章的规定采取行动;

  十四、审议任何缔约国向理事会提出的关于本公约的任何事项。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行使的职能

  理事会可以:

  一、在适当的情况下并根据经验认为需要的时候,在地区或其他基础上,设立附属的航空运输委员会,并划分国家或空运企业的组别,以便理事会与其一起或通过其促进实现本公约的宗旨;

  二、委托航行委员会行使本公约规定以外的职责,并随时撤销或变更此种职责;

  三、对具有国际意义的航空运输和空中航行的一切方面进行研究,将研究结果通知各缔约国,并促进缔约国之间交换有关航空运输和空中航行的资料;

  四、研究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组织和经营的任何问题,包括干线上国际航班的国际所有和国际经营的问题,并将有关计划提交大会;

  五、根据任何一个缔约国的要求,调查对国际空中航行的发展可能出现本可避免的障碍的任何情况,并在调查后发布其认为适宜的报告。

  第十章 航行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委员会的提名和任命

  航行委员会由理事会在缔约国提名的人员中任命委员十二人组成。此等人员对航空的科学知识和实践应具有合适的资格和经验。理事会应要求所有缔约国提名。航行委员会的主席由理事会任命。

  第五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

  航行委员会应:

  一、对本公约附件的修改进行审议并建议理事会予以通过;

  二、成立技术小组委员会,任何缔约国如愿意参加,都可指派代表;

  三、在向各缔约国收集和传递其认为对改进空中航行有必要和有用的一切资料方面,向理事会提供意见。

  第十一章 人 事

  第五十八条 人员的任命

  在符合大会制订的一切规则和本公约条款的情况下,理事会确定秘书长及本组织其他人员的任命及任用终止的办法、训练、薪金、津贴及服务条件,并可雇用任一缔约国国民或使用其服务。

  第五十九条 人员的国际性

  理事会主席、秘书长以及其他人员对于执行自己的职务,不得征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当局的指示。缔约各国承允充分尊重此等人员职务的国际性,并不谋求对其任一国民在执行此项职务时施加影响。

  第六十条 人员的豁免和特权

  缔约各国承允在其宪法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对本组织理事会主席、秘书长和其他人员,给以其他国际公共组织相当人员所享受的豁免和特权。如对国际公务人员的豁免和特权达成普遍性国际协定时,则给予本组织理事会主席、秘书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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