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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定书各缔约国,考虑到希望修正1974年12月13日在雅典制定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以规定更高的赔偿额并制定更新限额的简化程序,兹协议如下:
第Ⅰ条
在本公约中:
1.“公约”系指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对于公约1976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公约应被视为包括经济议定书修正的公约。
2.“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第Ⅱ条
(1)用下列条文取代公约第1条第10款;
10.“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2)用下列条文取代公约第7条第1款:
1.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对每次运输不得超过175000个计算单位。如果按照受理法院的法律,损害赔偿费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付,则这些支付的等值金价值不得超过所述的限额。
(3)用下列条文取代公约第8条:
1.承运人对随身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对每位旅客每次运输不得超过1800个计算单位。
2.承运人对车辆包括车中或车上的所有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对每辆车每次运输不得超过10000个计算单位。
3.承运人对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者以外的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对每位旅客每次运输不得超过2700个计算单位。
4.承运人和旅客可以商定,承运人的责任,对于每辆车的损坏,应有不超过300个计算单位的免赔额;对其它行李的灭失或损坏,应有不超过每位旅客135个计算单位的免赔额;此种款项应从灭失或损坏中减除。
(4)用下列条文取代公约第9条及其标题:
计算单位和折算
1 本公约所述“计算单位”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应根据受理法院地国的国家货币在判决之日或各缔约方所同意的日期参照物别提款权的价值,将第7条第1款和第8条中所述的金额折算为该国的货币。凡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特别提款权折合为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
8.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提交的关于执行公约的第一份报告里,应列出按本条第3条和第7款可能已排除的任何类别的人员,并说明这种排除的理由,在其随后的报告里,应声明其法律和惯例对所排除的类别的立场和就这些类别而言已经实施或建议实施本公约的程度。
第3条
1.适用本公约的每个海员应有权享受规定的最短时间的带薪年假。
2.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批准书所附宣言中明确规定年假的长短。
3.每工作一年,在任何情况下年假都不应少于30天。
4.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随后可再次通过宣言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它延长了批准公约时所规定的年假。
第4条
1.如果某一海员在某年的工作时间少于前条规定的完全享受带薪年假所要求的工作时间,就这一年而言,他应有权享受与其在这年的工作时间相称的带薪年假。
2.本公约中的“年”一词应系指历年或任何其他同样长短的时间。
第5条
1.就享受年假而言,计算工作时间的方法应由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或适当机构来确定。
2.根据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或适当机构决定的条件,中止合同的工作时间应被算作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3.根据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或适当机构决定的条件,由于参加经批准的海上职业培训或由于超出有关海员控制的诸如疾病、受伤或怀孕等理由所造成的缺工,应被算作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第6条
下述情况不应被算作本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的最短带薪年假的组成部分:
(a)船旗国承认的公共和习惯假日,不论它们是否适逢带薪年假期间;
(b)根据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或适当机构决定的条件,由于疾病、受伤或怀孕所造成的无能力工作的时间;
(c)海员受雇期间准许的临时上岸度假;
(d)根据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或适当机构决定的条件,任何种类的补偿假日。
第7条
1.休本公约设想的年假的每个海员,在该年假的全部时间里,应至少获得其正常报酬(其中包括与实物支付的该报酬任何部分相等的现金),以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或适当机构决定的方法计算。
2.除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适用于海员和雇主的协议另有规定外,按本条第1款应付的款项应在其休假前付给有关海员。
3.如果某海员在休其应得的年假之前离开其雇主或被解雇,就其应得到的年假而言,该海员应获得本条第1款规定的报酬。
第8条
1.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或适当机构可以允许将带薪年假分开休或将这种每年应得的年假与随后的假期积到一起休。
2.依照本条第1款和除适用于有关雇主和海员的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公约规定的带薪年假由不间断的时间构成。
第9条
在特殊情况下,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或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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