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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与反补贴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8:05:40
    补贴(subsidy)一词,在自由资本主义贸易初期即16、17世纪,是指政府为支持本国出口商占领国际市场而给予出口商以扶持和奖励,18、19世纪的英国政府更是把补贴与倾销结合得“天衣无缝”,从而大搞国际垄断和殖民掠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补贴与倾销似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现代人们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对补贴的理解,通常仅指出口补贴,即由政府对出口商所生产经营的某种产品给予一定现金补助,或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措施给予间接的物质、财力等方面的支持从而使出口商可以以较低的出口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并以此获得有利的竞争优势。反补贴则是指由于出口国政府对产品出口企业进行补贴,并因此给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某一产业的建立和发展,进口国政府有权对已获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一定程度的反补贴税。在关贸总协定中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定在一条文中,由此可见两者的关系是何其密切。

     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WTO协调各成员间的贸易政策,坚持非歧视贸易原则,消除歧视性待遇,扩大全球贸易的重要体现。《反补贴协议》的主旨是其成员反对另一成员政府或者当局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性补贴,并可按协议规则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

    ⑴补贴成立的条件。

    补贴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①提供了财政资助;②资助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的;③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

    协议规定,财政资助是指:直接的资金转移(如赠款、贷款、控股);潜在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如通过税收抵免);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购买商品等;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以及授权或指示某种机构提供财政或经济资助等;从公共机构得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公共机构是指政府、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为企业服务的各种公共机构。

    是否授予了利益这一点,协议并未规定直接的指导原则。对这一问题的沉默反映了该协议谈判者之间的分歧。

    ⑵补贴的形式及种类。

    根据《反补贴协议》的规定,补贴有两类形式:一是成员国政府或公共部门提供的财政资助,二是以任何形式给予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

    财政资助包括:①政府直接提供的非正常投资或非正常商业性的赠款、贷款和资本注入;②政府免除或未征收本应征收的财政收入;③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④政府委托私人机构或批示私人机构提供上述三项职能中的一项或多项。

    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包括:①由法律规定某一种产品最低价格;②降低进口产品的国内运输费用;③免除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而进口产品则仍需缴纳等。

    根据补贴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程度,《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不可申诉补贴(绿色补贴);禁止补贴(红色补贴)、可申诉补贴(黄色补贴),并对不同的补贴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⑶反补贴协议中几个特殊规定。

    ①关于“绿色补贴”。在《反补贴协议》第4部分确实规定了“不可申诉补贴”的情况,包括非专向性补贴以及虽是专向性但符合特定条件的补贴,如对企业进行的研究活动的援助、对落后地区的援助、改进现有环境的改进补贴。但是在《反补贴协议》第31条却又规定了以下内容,“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起适用5年”,是否延长,将由“委员会在不迟于该期限结束前180天审议决定”。如今《WTO协议》生效已经超过6年,而此项规定并没有通过予以延长。因此,所谓的“绿色补贴”已经名存实亡。

    ②关于发展中国家待遇。根据《反补贴协议》附件7,《反补贴协议》将发展中国家分为三类:一是最不发达国家,二是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未达到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三是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根据《反补贴协议》第27条“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红色补贴”不适用于前两类发展中国家,对第三类发展中国家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起8年内不适用,即到2003年前不适用。

    ③关于新加入国家的适用。根据《反补贴协议》第28条的规定,新加入国家在加入前建立的与《反补贴协议》规定不符的补贴计划有3年的过渡期,即在《WTO协议》对其生效后的3年内,使其各项关于补贴的体制符合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在此之前,任何补贴不得被其他成员视为禁止性补贴。但同时也规定,新加入成员应在《WTO协议》对其生效后的90天内将不符的补贴计划通知反补贴委员会,并且不得扩大原有补贴的范围,不得在原定补贴计划期满后予以延长。如果我国在2001年内加入WTO,则至2003年止仍可保留现有的各项补贴政策。

    ④关于微量补贴。根据《反补贴协议》第11条“调查的发起和继续”的规定,微量补贴是指金额少于价值的1%的补贴。在一国对另一国的补贴实施调查时,当确认为微量补贴时,应当停止调查。对发展中国家该标准还可以提高到2%;对在8年过渡期内已经取消的补贴,发展中国家的该标准还可以提高到3%。

    ㈡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异同

    ⑴相同之处
    ①由于出口倾销与出口补贴都是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都是以低价出口产品,故倾销与补贴行为的后果也极为相似,都会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产业的建立。

    ②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立法宗旨都是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免遭损害。

    ③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受理机构一致,都是由行政机关进行裁决,调查裁决过程也有很多相似。

    ④依据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而采取的自保制裁措施都是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用以消除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

    ⑵不同之处。

    ①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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