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前,受“替代进口”政策的影响,巴西奉行贸易保护主义,通过限制进口的方式来发展民族工业,期间采取了诸如最低限价、参考价、用汇管制、
关税、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等贸易保障措施。随着国内市场的逐步开放,1987年1月,巴西颁布了本国的相关法律。由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本国外贸管理机构的调整,1995年WTO成立前,
巴西的
反倾销法律作了三次修改。
1994年12月30日,巴西总统签署了1355号法令,颁布了现行的反倾销法。1995年8月23日,巴西通过了1602号法令,制定了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行政条例。1996年4月2日,巴西外贸秘书处通过20号通告,制定了有关
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细则。这些法令和通告是
巴西目前采取
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据。
1995年的1602号法令是巴西目前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反倾销手段的行政程序。根据规定,
反倾销税实施的前提必须是,进口产品有倾销行为,并且对民族工业造成损害。1995年
巴西9019号法令规定,
反倾销税是独立税种,不属于进口附加税。
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的贸易维护司是
反倾销法规的技术操作部门,具体负责立案调查,在对倾销、损害和两者因果关系进行技术分析后,向国家贸易维护磋商委员会提供技术评估结论。
⑴立案调查申请。
1996年4月21日的外贸秘书处第21号通告规定,倾销调查申请文件必须包括三项内容,即倾销、损害和两者因果关系。这些都是贸易维护司立案调查的主要依据。国内企业或协会向外贸秘书处申请倾销立案调查需要填写规定表格,在调查期间有义务向政府提供进行评估或裁决所需要的其它资料或信息。
申请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申请方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或行动协会,但必须具备行业代表性。
巴西法律规定,行业代表性是指同类产品在国内生产比例超过50%。②申请文件必须注明申请立案产品的详细情况,其中包括技术说明、税则号、进口税、销售册子和图片等资料。③提供产品的生产国和出口国,以及生产和出口企业的具体名称和地址。另外,还需提供立案产品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情况。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算,外贸秘书处将在20天内公布对申请文件的初步调查结果。期间,申请方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向外贸秘书处提供其它必要的补充材料。
贸易维护司负责对申请文件进行技术分析并提出意见,有关初步调查报告提交磋商委员会投票表决,决定是否由外贸秘书处正式立案调查。
磋商委员会是
巴西进行倾销立案调查的贸易磋商工作小组,外贸秘书担任组长,贸易维护司司长负责主持
工作,
其他成员代表分别来自
财政部、
外交部、农业部、计划预算部和外贸委员会常驻秘书处。磋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多数投票方式就以下内容提出建议;开始调查、反倾销税的复审、反倾销税的延期、调查期限延长、价格协议的批准或中止、调查的结束、是否实施
反倾销税的延期等。
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外贸方面的最高决策机构,成员由发展、工业和外贸部长、
财政部长、农业部长、民事办主任和
外交部长组成,主要负责制定
巴西外贸政策和国际多边贸易谈判(例如WTO和ALCA等)的方针策略。上述五位内阁部长均有同等的投票权,若其中一人持不同意见,则由民事办主任负责提请总统裁定。
外贸秘书处在对倾销调查申请进行技术评估后,一旦认为倾销和损害行为并存,将在《官方公报》上将立案调查决定通知有关利害方。
⑵正式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期限为12个月,起算时间尽可能接受正式立案日期。
巴西法律规定,调查期限可以不足12个月,但不得少于6个月。确认损害是否存在的调查时间范围,必须是最近3年或3年以上,其中包括倾销调查期限。
有关利害方要求参与立案调查或指定法律代表的期限,必须在《官方公报》正式调查公告20天内提出。正式调查启动后,外贸秘书处将向有关利害方发放倾销调查问卷。问卷必须在外贸秘书处发放之日起40天内完成。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延期30天提交问卷。按规定,答卷和有关证明文件都必须使用
葡萄牙文。如果是
其他文字,则要经过注册的翻译人员译成葡文。
根据规定,倾销调查期间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征税措施,但临时征税的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并且必须是在调查开始60天后实施。一旦外贸秘书处认为,临时税率低于产生损害的倾销幅度,临时征税措施则可以延长至6个月。
巴西1602号法令第8条规定,如果出口方主动自愿修改价格或停止向进口国倾销价格的出口,可以通过制定价格承诺协议的方式来中止倾销调查和临时征税措施,但巴西政府必须核实确认倾销损害影响已经结束。在确认损害消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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