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进行
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
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
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口税则号;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分别为0.30毫米、0.35毫米;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开始实施临时
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
俄罗斯的上述冷轧硅钢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
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
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
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进行
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
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作为国内冷轧硅钢片产品的唯一生产者,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代表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进行
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有资格代表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外经贸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
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进行
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1999年3月12日,外经贸部约见了俄罗斯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俄罗斯生产商、出口商。1999年4月6日至4月20日,外经贸部分别向俄罗斯政府和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俄生产商、出口商发出了
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2家俄罗斯公司的答卷,即: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No-volipetsk Iron&steel Corporation)和
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VIZ StaL Ltd.)。
外经贸部会同
海关总署对上述的答卷进行了审查。
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对
俄罗斯向中国出口冷轧硅钢片造成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1999年4月30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问卷》一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进口商调查问卷([1999]国经贸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