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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宏生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市场关注,“黄宏生事件”只是期间的又一案例。为此,本报特别采访了许多上市公司的CFO和其他高管,就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搜狐CFO余楚媛:
我个人认为,中国的银行在审批公司财务资金上,存在着一些弊病。其中一点就是在取款时,中国的银行对公司提现只认章不认人,只要一个法人章就可以提;而海外是认人不认章。要CFO和CEO同时签字,而且数额也有严格限制。
确实一些民营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够透明,但这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类似安然这样庞大的企业在财务报表上想做到“安然”无事,但还是百密一疏,最终土崩瓦解。关键是看公司内部的财务体系是否够完善,执行是否到位。像我们公司,张朝阳跟我的工作,都要董事会授权才能去做的,绝无机会让我们一意孤行。
在现在的财务审核体系中,有实力的大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这种模式比较普遍,财务体制上是不会让公司有机可乘的,高管挪用资金的状况更加无从谈起。举例来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报告与我本人的意见不一致时,通常是有第三方出现的,具体分四种情况:
首先,如果我现在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某个项目的财务报告来合作,这个项目还有一个主管,他是签这个审计报告的合伙人,要经过他的同意才行。
其次,事务所的职员往往不能独断独行,他们还需要通过该事务所在美国或者在其他国家的总部专家的点头默认。因此,如果我要贿赂,则要两人一起贿赂,而那个专家的个人信息我是无从得到的。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流作业制度。事务所在为某个公司出具报告时,会有不同的小组来审核,每个星期换一批,多次校验该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而某个CFO假设要贿赂事务所的话,他就要全部“搞定”,这根本是痴心妄想。
第四,现在事务所还有一种多方换位的交流方式,即同行之间签订保密协议,互相交换公司的审计报告查看问题,这就使贿赂的可能性更加“难于上青天”。
在国外,证监会除了会调查某事务所所出具的某公司财务报告,也会对于公司内部财务体系进行多方位考量,这就是本月(12月)在美国实施的《404》法案的主要内容。这种方法已经残酷至极,连美国本土企业也叫苦连天。《404》法案要求每个公司将公司任何一个岗位的职务、职责等描述得一目了然,同时该岗位的人员对于自己的职能也要彻底清楚。证监会将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出这些工作底稿,进行抽查。这项工作,需要大量的材料和文件来支持,公司财务主管就务必要做到更规范、更严格和更细致。对于那些成长迅速的公司来说,可能一下就要新招十个人。根据经验,这样的报告要20个月才能全部完成。现在为此我已经焦头烂额,所需准备的材料就有厚厚的一大摞。但是从该法案所体现的财务管理精神,仍然相当值得称道,它不仅为公司提供了足够分量的档案和素材,同时也有利于公司高层,能更全面地来观察整体人事架构和财务结构的合理性。(王佑采访整理)沪东重机财务主任蒋朝鸣:
创维事件我想不是普遍现象,症结就在他们的财务监控。我想不通的是,为什么有的东西居然可以划归到个人头上。对于我们来说,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们的内部监控是非常严格的,分级管理也很到位,领导怎么也不可能单独去开什么支票。而且掌握印章的人也完全分开。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公司集体贪污,如果这样的话,无论你财务体系如何无懈可击,一旦勾结,挪用资金也就顺理成章。(王佑采访整理)
网易CFO李延斌:
某些舆论认为,公司高管(比如CFO或者CEO)因为职位和权力的居高临下,“顺手牵羊”更为容易,我持保留态度。在聘请高管人员上,每家公司除了对其专业经验有一定的要求和考核外,也会对高管人员的诚信、个人道德和声誉了然于心。
而如果一个CFO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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