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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加班工资报酬有区别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31 18:18:00
由于临时工作,单位安排林先生星期天加班,事后单位安排他补休,但林先生本人不愿补休,希望得到加班费,但单位拒绝他的要求。于是林先生向服务热线询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四川
省劳动厅一赵姓
工作
人员对此做了回答,用人单位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林先生应服从单位安排,接受补休的决定。
据了解,《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非休息日);(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
工作
时间的加班工资。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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