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集体合同规定》。按照《规定》,集体
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法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职业培训、
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
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法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规定》还指出,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
合同规定》将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集体
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
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
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
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
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职业培训、
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
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
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
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
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
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
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
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
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
卫生;
(五)补充
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