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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0:0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你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问题的请求》(〔1990〕第22号),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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