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工商管理 >> 相关法规 >> 商标法规 >> 文章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0:05:00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关于请求依法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字号为企业名称的报告》[青双星办字 (1998) 56 号](见附件一)。报告称,你省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为企业字号,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了青岛双星集团公司的声誉,侵犯了其驰名商标权。今年 9 月,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曾向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过有关情况,要求其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的“双星”字号。

    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 25 类鞋商品上的“双星”商标(注册证号 181530),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1995 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请你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对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来文(略)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