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收到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关于请求依法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字号为企业名称的报告》[青双星办字 (1998) 56 号](见附件一)。报告称,你省瑞安市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为企业字号,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了青岛双星集团公司的声誉,侵犯了其驰名
商标权。今年 9 月,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曾向瑞安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过有关情况,要求其撤销瑞安市双星胶鞋厂的“双星”字号。
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 25 类鞋商品上的“双星”商标(注册证号 181530),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1995 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请你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对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青岛双星集团公司来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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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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