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工商管理
>>
相关法规
>>
企业破产法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5: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
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
审计
组织
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
经济案件
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
组织
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
审计
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篇文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
【字体:
小
大
】 【
发表文章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