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意义深远。现在,我就这部
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过程、主要特点、内容和意义作一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若干规定的起草背景与过程
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试行于1986年,距今已有1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刚从农村向城市拓展,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还存在不少旧框框,因此,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很少。据
统计,1989年至1991年三年仅受理247件,1992年受理428件。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后,各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机制,对企业实行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逐步将破产列为资不抵债、丧失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这使得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开始增多。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结构战略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资源枯竭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为适应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选,保障企业破产
工作中国有
商业银行债权安全和社会稳定,1994年国务院出台了有关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政策,解决了国有企业破产方面存在的职工安置及
银行债权方面的问题。为深化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方针。随后,
国务院又制定了一整套配套政策,所有这些,都为促进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正确实施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
为适应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对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了
司法解释,这个解释与企业破产法为人民法院在当时缺乏审理经验情况下,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后,随着
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
国务院计划调整破产政策的实施,实践中出现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和法人破产还债、国家计划高速破产和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两套破产程序,法律适用难度加大,企业破产法和1991年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规范性意见,以指导破产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下发了以规范企业破产并防止借破产之机逃废债务为主要内容的
司法解释性通知和意见,并召开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和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统一认识,狠抓贯彻落实;与此同时,抓紧收集研究地方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总结审判
工作经验,于2000年底开始着手起草若干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召开了由国家经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
国务院法制办、
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重庆、南京、广州、深圳、武汉等十三家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破产法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对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充分论证。通过充分调研、广泛论证,在征求立法机关和相关国家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这部
司法解释。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侧重对破产程序解释
破产法主要是程序法,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案件急需的是程序规范。虽然程序性的司法解释基本上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就解释的技术性而言比实体法解释难度要小一些,但是由于正确适用破产程序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系极大,更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程序规定得较原则,或缺少具体要求,或缺乏必经的程序规定,需要从现行法律基本原则的要求出发,善于吸收国际破产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成功有益做法,结合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比如设立破产监管和破产善后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细致地工作,因此起草工作难度仍然不亚于适用实体法的解释,何况这部
司法解释还有不少实体法方面的解释内容。起草
工作自始至终体现了这个要求,最终目的是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较为系统和完整的审理程序规范。
(二)注重将破产程序的规范化与统一化相结合
目前,我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是分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非法人实体则不适用破产程序。并且,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侦程序内容都较原则。这种破产程序规定的分散性和欠操作性导致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难度加大,亦给蓄意利用破产之机逃废债务,尤其逃废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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