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对象
凡经过
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通知关闭破产的核工业矿山以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矿、煤矿等企业,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依据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
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测算内容及测算方法
(一)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
3.退养家属费用,按照退养家属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
(二)一次性费用
1.清算费用
(1)诉讼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文件规定计算。
(2)
资产评估、
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关于发布〈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文等)。
(3)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项目规模大小(在职职工5000人以下的为小矿,5000至10000人的为中矿,10000人以上的为大矿),分别按60、80、100万元计算。
(4)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项目规模大小,分别按150、200、250万元计算。
(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凡有
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由企业用亏损补贴发放;没有亏损补贴的企业,按照3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当地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计算。
2.职工安置费
(1)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如人均一次性安置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标准计算。
领取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
(2)
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
(3)混岗集体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
(4)距离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一次性安置费计算办法计算安置费。
(5)7—10级工残人员一次性补助金。以新鉴定的人数和过去鉴定但尚未发放补助金的人数,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
3.移交设施补助费
(1)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
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均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特别困难地区可再延长2年,按5年计算。
(2)社区管理机构经费。其人数按照管理对象的6‰计算。管理对象包括: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退养家属工、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执行提前退休政策人员。社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按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3年。公用经费按人员经费的1.5倍计算。
4.社会
保险费
(1)统筹项目内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
保险费,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2)统筹外项目费用只计算省级人
民政府统一规定的项目,其余项目不在计算之列。
5.拖欠的费用
(1)拖欠职工工资,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填列。但
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当年度的拖欠工资由亏损补贴支付,不得计入表内。
(2)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报。
(三)资产变现收入
资产变现收入按附表B03表的要求测算填报,填表必须要符合实际。固定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
固定资产总额的5%,流动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流动资产总额的105。
土地变现收入也要据实测算填报。
(四)亏损补贴基数
按
财政上年拨付的实际亏损补贴数填报,用3个年度的亏损补贴总额作为破产费用的资金来源。
(五)资金缺口的计算
分三种方式计算:
1.企业有
财政亏损补贴基数的,按[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亏损补贴基数-经常性费)×3]计算。
2.当企业
财政亏损补贴基数小于经常性费用时,按[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亏损补贴基数﹣经常性费用)×10]计算。
3.企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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