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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5:00
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申经复字第16号《关于对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前述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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