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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4:00
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
保险
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
保险
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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