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
其他经济
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运输
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
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
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
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
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
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
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
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
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四、
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
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
合同的赔偿和
其他责任;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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