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
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
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
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从1996年10月1日起,请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建设中
组织试行。今后,凡在我国境内进行城市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一律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在我国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统一使用《
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共同制定,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印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在试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做好
合同纠纷的调解
工作。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城市
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等)的勘察设计,均应接本办法签订
合同。
城市建筑工程包括民用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通用厂房等。
第三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条例》和工程勘察设计
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签订勘察设计
合同的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
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按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内容要单独注明。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
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双方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
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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