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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7:00
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
局:
你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
合同
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36号令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违法行为人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中介
合同
,骗取中介费以及所谓的"立项费、培训费、技术转让费"等费用的,可直接依据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38号令进行
行政处罚
。
二、违法行为人同时又是经纪人,实施利用签订虚假
合同
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的,按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
局第38号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确需作出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的
行政处罚
的,则应适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
附件:京工商文字(1996)78号(略)
来源: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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