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逐步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发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商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发布,或者由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二)借款
合同、财产
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
人民银行制订;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
铁道部、
交通部、中国
民用航空局制订;电、水、热、气供用
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设部制订。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发布。
(三)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发布。
二、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由原发布机关发布。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
其他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
四、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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