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价局(委员会)、
财政厅(局):
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将在全国实行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的规定,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取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工本费。
二、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核算办法,按照国家
物价局、
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的工本费核算办法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印制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成本资料如实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
物价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属国家规费,应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
财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和工商
行政管理局商定。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
财务制度。各级
财政、
物价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
工作,对不按规定收费和使用资金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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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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