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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7: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发现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或者与破产企业相关的
银行
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所涉及的债权保证问题,未能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在确认保证
合同
的效力问题上出现偏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有关保证问题时,应当准确理解法律,严格依法确认保证合同(包括主
合同
中的保证条款)的效力。除确系因违反担保法及有关
司法
解释的规定等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的情况外,不应仅以保证人的保证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或该保证人已无财产承
担保
证责任等原因,而确认保证
合同
无效,并以此免除保证责任。
特此通知。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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