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工商管理 >> 相关法规 >> 合同法规 >> 文章正文

合同鉴证法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7:00
    第一条 为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条 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鉴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第五条 合同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经上级机关确定后,可以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合同鉴证。

    第六条 合同鉴证可以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当事人,还可以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办理鉴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当事人商定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登记或者虽在同一地但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当事人选择。

    合同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地与当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当事人协商。

    第七条 申请合同鉴证,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合同鉴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原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关专项许可证的正本或者副本;

    (三)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

    (四)申请鉴证经办人资格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鉴证管辖和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当事人补齐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三)合同标的是否为国家禁止买卖或者限制经营;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