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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7:00
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经请字第4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
合同
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
其他
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
合同
,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此复。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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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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