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工商管理
>>
相关法规
>>
合同法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7:00
重庆市
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1]37号《关于认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
合同
的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
法》第三十四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
合同
无效。
本批复施行后,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除外。
此复。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篇文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下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字体:
小
大
】 【
发表文章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商品交易合同范文(中英对照)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04条XP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格式)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银行保证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附录)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