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同时废止。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
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
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
专利合同)的备案
工作。
经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专利合同的备案
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
专利权人或
专利申请人或者
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
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
专利权人或
专利申请人或者
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
专利权人或
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
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已经备案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
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
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受让人在
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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