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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二)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7:00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条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

    2.该商品记的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

    4.该商品记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
    5.
    6.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产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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