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
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我们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广使用
工作。原《工程建设监理
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规模: 。
总投资: 。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
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
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
合同标准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
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
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
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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