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工商管理
>>
相关法规
>>
广告法规
>> 文章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0:03:00
湖南省
工商行政管理
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
宣传
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二、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应以《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适用《投机倒把
行政处罚
暂行条例》。
来源: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篇文章: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下一篇文章: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字体:
小
大
】 【
发表文章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以电视短片形式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