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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0:03: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工商行政管理
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制度,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指导当事人正确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明确广告责任,避免或减少无效合同和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向全国推行广告发布业务
合同
示范文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广告发布单位与广告客户或广告客户代理人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应使用本通知规定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合同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承印企业印制。广告发布单位按所需数量,到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
机关领取并交纳工本费。广告发布单位有某些特殊要求,确需自行印制
合同
文本的,经所在地省级
工商行政管理
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制,并只限本单位使用。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时传达到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并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工作
。
附件:广告发布业务
合同
(略)
来源: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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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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