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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0:03:00
融安县人
民政
府:
你县《关于如何追究“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
法律责任
”的请示》(融政报〔1990〕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其它有关法规对广告内容的各出证机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机关如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应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其
法律责任
。广告管理法规没有授权的机关或国家
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广告客户出具的证明均属非法、无效的证明。对于这种出证行为不应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广告客户利用虚假广告行骗,受害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通过
司法
途径追究广告客户的法律责任和出证机关或个人的连带
法律责任
。
来源: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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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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