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工商管理 >> 相关法规 >> 广告法规 >> 文章正文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0:03:00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程序。

  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量病情。

  九、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十一、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清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十二、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三、违反本标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