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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0:03:00
陕西省
工商行政管理
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
宣传
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
宣传
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广告法》施行后,依照《广告法》进行管理。
来源: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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