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
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
为利于建立正常的投资秩序,引导外商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
工作,国家商检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至所属地区
商检局、
财政部门、各
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工作, 适应我国引进外资的需要,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的公司、企业和
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
贸易方式中,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的鉴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 负责管理全国范围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国家
商检局设在各地的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以下简称各地商检局) 负责管理和办理所在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各地
商检局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财产鉴定所及其对外合作、合资的
资产评估机构 (以下简称
其他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范围的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及其有关的财务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及其有关的财务
工作。经财政部及各地
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
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工作须遵循真实性、 公正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和国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内容包括包商投资财产的品种、 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出厂日期、制造国别、厂家等进行鉴定。价值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损失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第七条 各地
商检局和
其他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工作, 按规定出具鉴定证书。其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投资各方投入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
各地
会计师事务所须凭
商检局和
其他鉴定机构的价值鉴定证书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
工作。
第二章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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