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工商管理
>>
相关法规
>>
广告法规
>> 文章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媒介单位的非广告部门经营广告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0:03:00
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
局:
你局《关于对广告媒介单位非广告部门经营广告业务问题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3〕12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媒介单位的广告业务,应由
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中核准的广告经营机构经营,媒介单位的其它部门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媒介单位的非广告经营机构经营广告业务,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篇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字体:
小
大
】 【
发表文章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以电视短片形式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