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融资活动日趋活跃,在各种媒介上发布的融资广告也日益增多。融资广告对繁荣社会主义金融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发行证券手续,擅自发布
证券融资广告;有些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从事融资活动,发布融资广告。这些问题的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融资广告的管理,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为保护正常的融资活动,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金融
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发布融资广告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融资广告,均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中的“融资”,系指企业法人或其它
组织向社会有偿
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各种
股票、
债券等有价
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其它各种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融资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明白。
三、融资广告应当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投资机会、资金用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的内容。对于有风险的融资活动,必须在广告中予以说明,不得利用融资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四、融资广告不得比照
其他证券和投资的收益;对该融资活动投资前景的预测,须提交有法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测报告。
五、融资广告不得说明或暗示付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是有绝对保证的。
六、融资广告中提及广告客户资产额或涉及具体数据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负债证明。
七、
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忠告性语言。
八、禁止发布下列融资广告:
(一)企业内部集资;
(二)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发行融资
证券;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行各种融资
证券及从事其它集资或变相集资活动。
九、发布股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披露其它与股票有关的重大信息,应根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十、发布投资
基金证券广告,必须提交中国
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一、发布
债券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金融机构
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
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国家投资
债券、国家投资公司
债券广告,须提交国家
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中央企业
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
人民银行和国家
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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