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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0:02:00
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
局:
你局《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名义”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
宣传
,其广告效果相当于使用现职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名义做广告。因此,同意你局对此类广告的认定意见,即可按《广告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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