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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得利用“97香港回归”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0:02: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工商行政管理
局:
近来,一些企业将广告
宣传
、产品销售等
商业
活动与“’97香港回归”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与党中央、
国务院
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的要求不符,应当予以制止。请各地通知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发布此类广告。今后,凡涉及到“香港回归”内容的商业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其它
商业
活动中有涉及“香港回归”内容的,请照此精神办理。
特此通知。
来源: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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