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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0:02: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
局:
你局关于全州县
工商行政管理
局处罚桂北大酒店综合商场运用法律是否准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
企业为推销某种产品在广告中使用“唯一经销商”的用语,如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同时由于其在广告中所称的“唯一经销商”违背事实而在消费者中形成误导,容易使消费者对其他企业经销该产品的合法性产生误解,从而贬低了
其他
企业的
商业
信誉。因此,亦可适用《广告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理。
来源: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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