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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20:02: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工商行政管理
局:
近来,一些单位为开展商品促销或
其他
经营活动,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例如在广告中称,凡持有某种号码、某种版或某种面值的人民币,可换取标价超过其面值的商品、服务或兑换到超面值的人民币等。此类广告,影响了人民币 的声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一经发现,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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