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广告经营资格管理,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广告管理法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6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广告经营登记的下列单位:
1.发布广告的媒介单位及
其他开展广告经营的事业单位;
2.各类内资广告企业(含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及个体广告工商户;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二、检查内容
1. 根据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制定的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进行实地检验, 并按规范用语重新核定广告经营范围;
2.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广告业务档案保存、广告
合同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及具备广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广告从业人员情况;
4.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制度执行与广告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5.广告经营中有无不遵守
广告法规的情况;
6.1996年度广告经营状况(年广告营业额、利润、业务开展等);
7.广告经营资格的取得是否符合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三、检查时间、步骤及方法
1. 检查时间从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接到通知之日起,至1997年6月20日结束。共分广告经营单位自查申报,对所管理的广告经营单位普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组织抽查验收三个阶段。
1997年6月21日至7月15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
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集中检查可结合广告经营年度专项检查和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工作进行。
3.此次检查
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
组织落实。
四、对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 各广告经营单位原广告经营主要登记项目, 即单位名称、地址、广告经营范围等有变动的,或者不规范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此次检查中予以变更和规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此次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
(1)经审查已不符合广告经营资格条件者;
(2)经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能开展正常的广告经营业务者;
(3)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经处罚后仍未改进者。
3.对不符合某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广告经营单位可以限期整改、缓期通过。
4. 对未予通过此次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 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5.对通过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 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
五、检查
工作要求
1. 此次检查
工作量大面广、 情况复杂,各地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实行情况做出具体部署。要讲求质量,保证进度,做到情况清楚、资料齐备、程序完善、依法办事。
2. 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介对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
工作进行广泛
宣传。 要深入动员,明确此次检查的目的、要求,认真
组织学习有关的广告管理法规。
3. 各地要严把资质标准关, 对不具备或需进一步完善广告经营资质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要认真清理规范,切实把此次集中检查作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
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4.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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