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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87-4-7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2]23号)以来,经过对广告的整顿,取缔了非法广告,促进了社会主义广告事业的发展,对于搞活经济,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地文化、招生、行医、社会等广告日益增多,标志着我国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繁荣兴旺,应该因势利导,给予保障。同时,这类广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演出广告宣传坏戏;有的假借办学名义, 刊播广告招摇撞骗; 有的利用行医广告欺骗病人,兜售假药,造成不良后果。为了有利于社会主义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精神,现将有关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等广告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民间职业剧团(包括农民业余剧团)、民间艺人在县、市的营业性演出广告,应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审查、同意,出具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在集镇、区、乡营业性演出的有线广播和张贴广告,应出具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证,方可刊播和张贴。 

  二、各类补习学校、 辅导班以及私人办学的招生广告, 应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出具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社会力量办的各类大专学校、班,中专学校、班的招生广告,应经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审查同意, 出具证明, 方可刊播和张贴。 

  三、私人行医的广告, 应经县以上卫生部门审查、 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行医广告,不得宣传未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药品。 

  四、中西药品的广告,应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出具证明。 

  五、征婚、寻人、寻物、挂失、启事、声明等广告,应持有区、街道、乡、镇或有关主管单位的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 

  六、以上各类广告内容的审查单位是对口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广告经营和印制单位应根据以上规定,办理刊播和张贴广告。 

  七、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拟定本地区的文件、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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