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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答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9:00
河北省
工商行政管理
局:
你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
司法
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2000)第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5号《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依照《公
司法
》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公司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两项以上的变更登记申请。
来源: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
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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