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工商管理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规 >> 文章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9:00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问题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0]9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条90号发布),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限现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乞讨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历比例)的股东通过。

    二、不设懂事分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以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久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