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
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和
国务院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17号文件,切实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
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范围和含义
17号文件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是指1994年7月1日《公
司法》施行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7号文件所称的规范,是指上述两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注册资本、公司章程、
组织机构、
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公司的
资产评估、验资等符合《公
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并重新进行登记的过程。
二、规范的要求
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规范工作。既要加快规范
工作的步伐,按期进行规范,又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要严格按照《公
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额外附加
其他条件,也不能随意放宽要求。规范过程中,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三、规范的期限
规范
工作要在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这个期限内,已符合《公
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和1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
四、分类进行规范
经国家
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
上市公司重新登记后,必须依照《公
司法》进一步完善其
组织,规范其行为。
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照《公
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和17号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凡在规定限期内经自我规范,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在规定限期内仍末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为
其他类型的企业,变更后的企业不再受《公
司法》调整,其名称也不再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申请重新登记,要按照国家工商局《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宇〔1995)第215号)的规定办理。
五、规范
工作的
组织指导
公司的规范
工作应坚持“统一指导、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全国的
组织指导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国家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新登记的具体规定并将重新登记情况定期向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提供;国家经贸委重点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工作的指导;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证券委重点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指导,其中中国证监会要负责
上市公司重新登记后的规范工作;规范范围内属于外经外贸公司和金融性公司的,其规范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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