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工商管理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8:00
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0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企业法院
其他
发支机构财产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
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义务时,可以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当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但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在查实的基础上可以执行
其他
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执行时,应先郫未被承包或租赁的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取得的收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篇文章: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字体:
小
大
】 【
发表文章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
外经贸部、交通部关于外国船务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