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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二)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8:00
        第五章 董事会和经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不得少于五人(含五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第五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本规范、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减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或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六)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公司债务政策;

  (七)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八)制订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九)任免包括公司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十)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八)、(十)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除本规范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事项外,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应有权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召集董事会议的通知方式应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组织细则)中加以规定。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

  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第五十四条规定,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曾表示异议的董事,可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时,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公司股票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三)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任免和调配包括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含第五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的人员)在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本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六)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六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经理或厂长,自核准注销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五)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者。

  第六十二条 董事和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含三人)。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二分之一由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但不低于二分之一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二)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三)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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