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入境
1、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
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确因紧急事务或
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上述中国驻外机构办妥签证的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也可以向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2、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签证的类别,在签证上用相应的汉字拼音字母标明,共分为D、Z、X、F、L、G、C字签证七种。
3、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机器随行家属应申请办理Z字签证。
4、应邀来中国讲学、考察、经商、进行
文化科技交流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应申请办理F字签证。
5、常驻外籍人员的外籍家属或者亲友短期来华探亲旅行,应申请办理L字签证。
6、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按照协议执行。
7、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并履行下列手续:
(1) 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 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3) 交验与申请入境事由有关的证明或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
(4) 来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
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其《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生效。
(二) 居留
1、有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十日内到
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外国人管理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人应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中国居留不满一年的外国人应申请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应与护照同时使用。
2、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停留不满三十日的,免办居留手续,停留三十日以上的,须自入境值日起十日内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
3、外籍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向当地
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供有效护照及证件
(2)交验当地
卫生检疫所(地址:和平里北街20号)签发的《健康证明》和《检验证明》正本,含年满十六周岁儿童;
(3)交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4)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5)三资企业首次来
公安机关为外籍人员办理居留证手续时,须提供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本人《聘雇证明书》的复印件及与外方签订
合同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
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办理外籍人员居留症手续时,须提供原批单位的批准文件和
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证》、首席代表还须提供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工作证》。
4、上述人员办理居留证明须持Z字签证,申请人持与其来华身份不相符的前者入境并申请改变其签证种类的,一般不予变更,须重新在我驻外使馆、领馆或
外交部授权的
其他驻外机关申请Z字签证入境。
(三) 居留证延期
外籍人员申请办理居留证延期时须履行下列手续:
1、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及居留证;
2、出具与外方签定的
合同的上级主管单位证明;
3、填写《签证、证件延期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上述人中的家属,在单独申请办理居留证延期时,除提供以上证明外,还须提供其亲属的居留证,并在申请表上注明
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关系。
(四) 居留证的变更及加签
1、外国人居留证上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身份、
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与十日内到外国人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持证人不得自行变更或涂改。
2、变更护照号码、住址可由持证人自行申请,变更护照号码时须同时出示新旧护照,如果旧护照已被使馆收回,须该使馆出照会说明情况,如果在国外领取的护照,并持有效签证入境的可免交旧护照和照会。
3、变更身份和工作单位时,除须提供上述第三条1、2项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原
工作单位的解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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